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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开曝光24起食品抽检不合格典型违法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民生幸福的基石。2025年以来,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现代化实验室的检验检测能力,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链条、全业态开展检验,累计抽检20余万批次,对7478件次不合格食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防止了不合格食品流向百姓餐桌。

 

今日

重庆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

24起食品抽检不合格典型违法案件

涉及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

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

原材料及食品源性问题等

五大类问题

其中有人用明矾水浸泡羊肚只为“增重定型”,用甜蜜素给馒头“提味”,用柠檬黄给碱水面“填色”,用山梨酸钾延长果酒、豆腐保质期,还有人生产的枸杞、竹笋二氧化硫超标,有的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月饼污染、鸭肉变质、黄豆酱油微生物超标,有的红薯淀粉中没有红薯成分,极个别经营者销售的牛蛙中检出禁用兽药呋喃西林。

 

这些行为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

更击穿了道德良知

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

严重者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此次曝光

不仅是对违法者“亮剑”

更是向全社会宣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更精准的抽检

更严格的执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决不让不合格食品流入百姓餐桌

任何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分子

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跟山山来看具体曝光案例

👇️👇️👇️

 

第一类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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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合川区刘继华、韩国兰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的羊肚、羊肺案

 

【案件速览】2024年10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韩国兰、刘继华在农贸市场摊位及门市加工销售的羊肚、羊肺的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刘继华在加工羊肚、羊肺过程中使用禁止用于肉类加工的硫酸铝铵(明矾),并交由韩国兰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较大,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2025年12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继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韩国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02
河南省中牟县豫弘斋牛羊肉商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的羊肚案

 

【案件速览】2024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重庆高新区彭兴刚卤菜店销售的羊肚中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卤菜店销售的羊肚来自河南省中牟县豫弘斋牛羊肉商行(经营者:马志刚、王欠欠),涉案金额较大,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经公安机关侦查,马志刚、王欠欠夫妇明知硫酸铝铵(明矾)禁止用于肉类加工,仍将生羊肚水煮并用硫酸铝铵(明矾)浸泡,以达到“增重定型”的目的。2026年1月13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马志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王欠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03
黔江区红波手工馒头店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馒头案

 

【案件速览】2025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店经营者:郑国全生产销售的手工老面馒头检出甜蜜素。经查,当事人为增加手工老面馒头甜味,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处理结果】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087.5元的行政处罚。

 

 

04
开州区朋鑫鲜面经营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碱面案

 

【案件速览】2026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朱春耀生产的碱面检出柠檬黄。经查,当事人为使碱面外观更具吸引力,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处理结果】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720元的行政处罚。

 

 

05
万州区彬杨粮油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的碱水面案

 

【案件速览】2025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曾兵生产的碱水面检出柠檬黄、日落黄。经查,当事人为提升碱水面的色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

 

【处理结果】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1642元的行政处罚。

 

 

06
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的复合酸性调味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琴生产的复合酸性调味汁检出胭脂红。经查,该复合酸性调味汁系当事人委托湖北省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生产,生产企业为改善调味汁的外观和色泽,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使用胭脂红。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处理结果】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7250元的行政处罚。

 

 

07

云阳县北城天天见购物中心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火锅宽粉案

 

【案件速览】2025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购物中心(经营者:黄天兵)销售的火锅宽粉检出柠檬黄。经查,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和火锅宽粉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038.69元的行政处罚。

 

 

08
重庆巫峡粉丝有限公司生产铝残留量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红薯粉条案

 

【案件速览】2025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蓬波生产的红薯粉条检出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23)要求。经查,当事人在采购生产红薯粉条所需红薯淀粉、木薯淀粉、玉米淀粉等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对出厂食品进行铝残留量检验,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处理结果】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5764.2元的行政处罚。

 

 

09
重庆众利油脂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案

 

【案件速览】2025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齐从贵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检出乙基麦芽酚。经查,当事人为使食品增香提味,在食用植物调和油调配过程中加入乙基麦芽酚。

 

【处理结果】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150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90945元的行政处罚。 

 

 

10
重庆市铁峰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猕猴桃酒案

 

【案件速览】2025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中宁生产的猕猴桃酒检出山梨酸钾。经查,当事人为延长猕猴桃酒的保质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处理结果】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猕猴桃酒10355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5.95万元的行政处罚。

 

 

11
重庆中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老豆腐案

 

【案件速览】2025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保华生产的老豆腐检出山梨酸钾。经查,当事人为防止豆腐腐败变质、延长保质期、减少损耗,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处理结果】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5224.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添加剂并非在所有食品类别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都可以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了在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守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关注标准变化,及时调整生产工艺,避免出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按照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比如点豆腐的卤水就是食品添加剂,酿酒、馒头发酵使用的酵母中就含有转化酶(蔗糖酶)等食品添加剂。根据规定,所有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可通过查看标签获取食品中的添加剂使用情况。对过于鲜艳、颜色不自然、口感异常浓郁的食品应提高警惕。

 

第二类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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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的特级枸杞案

 

【案件速览】2025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辽生产的特级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公司食品安全总监明知该批次枸杞原材料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临近标准限量,仍指令生产线使用该批次原材料进行生产,导致成品不合格。

 

【处理结果】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940.9元的行政处罚,另对食品安全总监个人作出罚款5586.8元的行政处罚。

 

 

13
奉节县竹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的竹笋制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英生产的竹笋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公司生产过程管控严重缺失,未按规定开展出厂检验,且食品安全员龚光恩履责不到位,导致生产的食品不合格。

 

【处理结果】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93837元的行政处罚,另对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员分别作出罚款6000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14
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薛桂林)生产的灯影牛肉(香辣味)山梨酸钾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经查,该厂为延长食品保质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且一年内已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厂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64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对法定代表人薛桂林作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

 

 

15
綦江区龚氏卤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麻辣香肠案

 

【案件速览】2025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卤菜店(经营者:龚光强)销售的麻辣香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防腐败变质、延长麻辣香肠保质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处理结果】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2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用对范围,还得用对剂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明示了可以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采购查验,规范储存使用,加强人员培训,避免出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是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估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请选择取得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妥善保管发票、收据、电子订单、支付记录等凭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对有功效性宣传的食品保持高度警惕。

 

第三类
农兽药残留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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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开州区家冬生活超市经营兽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牛蛙案

 

【案件速览】2025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超市(法定代表人:邓冬春)经营的牛蛙检出恩诺沙星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另检出禁用兽药呋喃西林代谢物。

 

【处理结果】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372.88元的行政处罚。因该案食品检出禁用兽药,涉嫌犯罪,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供货商管辖地的湖南省临湘市市场监管局。

 

 

17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区桃源大道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新姜案

 

【案件速览】2025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分公司(负责人:陈均)销售的新姜检出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分公司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来源,但因年内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不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分公司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139.72元的行政处罚。

 

 

18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案

 

【案件速览】2025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经营的甜椒检出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在采购甜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销售不合格甜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7055.54元的行政处罚。

 

 

19
合川区丁德勇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苹果蕉案

 

【案件速览】2025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丁德勇(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苹果蕉检出噻虫胺、百菌清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供货来源,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25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者和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规定使用农兽药,遵守休药期和安全间隔期规定,经营者要完善进货查验记录,保证上市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的残留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有关规定。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请选择具有法定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鲜店和水果店等,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食用前要经清水浸泡后冲洗干净,需加热的食品要彻底加热煮熟。

 

第四类
微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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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重庆市嘉禾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微生物污染的调味面制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中德生产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公司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直接责任人员段登友未按规定清洗生产设备,导致食品菌落总数不合格。

 

【处理结果】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20860元的行政处罚,另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1
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微生物污染的月饼案

 

【案件速览】2025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培生产的月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公司生产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操作及包装材料等多个环节存在卫生隐患,导致食品受到微生物污染。

 

【处理结果】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75109.8元的行政处罚,另对主要负责人杨兴奎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2
重庆市仙瑶食品厂生产微生物污染的黄豆酱油案

 

【案件速览】2025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汤启平生产的黄豆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包装容器被污染,导致生产的食品不合格

 

【处理结果】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存在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病菌污染的风险。常见污染主要是生物污染和化学性污染,大多源于生产经营环境脏乱、仓储防潮防虫不到位、加工器具消杀不彻底、疏于日常管控,引发食品霉变、致病菌污染、杂物混入等,易造成急性或亚急性健康损害。生产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等污染物控制措施,主动开展生产经营环境清洁消杀、原料自检、出厂检验。

 

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食品被污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请注意查看外包装是否密封完好,有无漏气、胀袋情况,按食品标签标识的贮存条件合理储存,若发现食品出现霉斑、哈喇味或包装破损,请勿食用;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类
原材料及食品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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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铜梁区茧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油脂酸败原料生产鸭肉串案

 

【案件速览】2025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显平生产的鸭肉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原材料库房温度未达到贮存要求,导致原材料脂肪氧化酸败。

 

【处理结果】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728元的行政处罚。

 

 

24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掺假掺杂的火锅川粉案

 

【案件速览】2025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龙)生产的数牛火锅川粉(湿粉条)在外包装纸箱及小袋外包装配料表中均标注含有红薯淀粉,但抽检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存在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088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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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食品原料安全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销存台账,定期清理库存,严禁使用过期、变质食材,并按规定如实标注食品相关信息,严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或虚假标注。

 

对原材料及食品源性问题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请注意核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及生产厂家等信息;对感官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保持警惕;购买散装食品要关注存放环境及食品标识信息完整性;妥善保管发票、收据、电子订单、支付记录等凭证。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擦亮眼睛、理性选择。

一看资质,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

二看产品,对颜色过于鲜艳、口感异常的食品保持警惕;

三看标签,注意查看食品是否过期;

四看环境,关注存放条件是否卫生、是否有防鼠防蚊措施,需要冷藏的是否冷藏保存等。

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保留好购物凭证,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让我们携手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和守法诚信的经营环境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风管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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