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随时要开窗通风,保持屋内空气流通,能更好的预防燃气事故,开空调也要开窗通风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户内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设施;
二、擅自将燃气管道暗埋、封包、穿墙、穿卧室/卫生间,改变用气空间用途;
三、私接三通、加长管线、非专用管件、不合格软管,违规增设用气点;
六、在燃气管道上悬挂重物、缠绕电线、当作接地引线。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会破坏原有设备的密封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中毒甚至达到浓度发生爆炸危险。
私接私改燃气设施行为均在用户家中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实施场所由用户掌握,难以及时发现,且主要发生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或商业区,一旦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
随意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或暗埋、包封燃气设施,若发生燃气泄漏,将无法及时关闭燃气阀门,而且有的用户私自将管道埋在墙内或瓷砖下,一旦出现漏气,对燃气安全检查和维护抢修带来严重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安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随时保持开窗通风,不离人、不离灶,人走阀关;
2. 选用带熄火保护的合格灶具,热水器必须安装排烟管;
3. 连接管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长度不超2米,不穿墙、门柜;
4. 主动配合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拒绝、不阻挠隐患整改;
5. 发现异味、泄漏,立即关阀、开窗、禁火、禁电,撤离至安全区域后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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