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委按照相关法规,制定并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禁钓区。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规划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确定。毗邻区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六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七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八条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九条 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
(二)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
(三)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十二条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托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重庆之声记者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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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0年,原重庆市农业局发布了《重庆市农业局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渝农发〔2010〕26号),现已不能满足我市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落实好习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绿色发展理念,市农业农村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通告的形式发布。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出台该通告。
三、执行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所规定的禁捕水域。包括以下水域: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重庆段;
(三)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
(四)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禁止使用的渔具
根据渔具对渔业资源的危害程度及我市的渔具使用情况,《名录》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全部禁止使用的渔具
拖网、地拉网,会严重破坏底栖生境;陷阱、张网,会阻断鱼类活动通道;耙刺,对鱼体伤害极大,受害鱼类即使逃脱也很难存活;电捕鱼工具,对所有水生生物无区别伤害。无论其结构和作业方式如何,这些类别的渔具全部都禁止使用。
可视锚鱼竿、武斗竿等工具,按照《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属于耙刺类渔具,不是钓具。
2、部分禁止使用的渔具
部分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敷网、刺网、笼壶、掩罩、钓具等5类,其中刺网是我市天然水域捕捞最主要的渔具,敷网、笼壶、掩罩操作便利,钓具则涉及休闲垂钓的管理,全面禁止难度较大。但如果这些渔具的规格和结构不合理,也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危害,同时,5类渔具中的一些具体种类从未在我市使用,所以纳入部分禁止范围。
3. 关于钓具
钓具是渔具的一种,钓具对钓获物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钓钩。休闲垂钓的本意在于休闲而不在于获取钓获物,禁止使用对钓获物伤害较为明显的钓具,严格限制复钩类钓具的使用,将3枚及以上数目的钩纳入禁用范围,将钓尖数3个及以上的复钩也纳入禁用范围。
根据调查,钓宽大于2厘米的钓钩主要用于锚鱼,正常垂钓鱼钩的钓宽一般都小于2厘米,因此将钓宽大于2厘米的复钩和单钩也纳入了禁用范围。
(二)关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对所有水生动物不加区分加以伤害,光诱捕鱼严重干扰鱼类正常的生物节律。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一些垂钓人员使用泥鳅或虾类做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破坏水域生态平衡,危害极大。
以上五种都是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三)专项捕捞的规定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使用《名录》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需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